2023年4月13日,被请求人某市归纳行政执法局根据大众举报线索对请求人某公司运营场所做归纳执法核对,发现在其运营的食堂(厨房)操作台面上有一瓶拆封运用一半的“海天蚝油”,净含量6公斤,已于2023年3月15日过保质期,操作台上未标示为过期食物区域,并与其他正在运用的食物调味料同一区域寄存。据此,某市归纳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一、对请求人未实行进货查验准则处正告;二、没收已扣押的食物质料“海天蚝油”一瓶(已开封运用的)并处分款19500元整”。某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安排立案受理后,当即安排两边屡次调停,因两边对处分数额不合较大未能促进两边达到调停协议。行政复议机关以为,请求人某公司未能供给购货发票和台账以及运用超越保质期“海天蚝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相关规则,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未实行进货查验准则处正告、没收请求人超期食物质料“海天蚝油”一瓶,确定现实清楚、根据充沛、适用法令正确、程序合理,处分合理。但请求人运用超越保质期的食物质料,属初次违法,涉案产品单一、金额小、过期时间比较短,没有形成损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商场监督管理范畴细微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不予处分、减轻处分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被请求人对请求人作出罚款19500元属适用根据过错,且显着不妥,应予纠正。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决议:一、保持被请求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书》中第一项对请求人未实行进货查验准则处正告和第二项没收已扣押的食物质料“海天蚝油”一瓶;二、吊销被请求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书》中第二项罚款19500元。
行政复议既要检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检查行政行为的恰当性,行政处分应当遵从合理行政准则,即处分的轻重应与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损害程度相适应,防止畸轻畸重,保证处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现实基础上,保持了对未实行进货查验准则处正告和没收超越保质期食物质料的处分决议,并考虑请求人运用超越保质期的食物质料,属初次违法,涉案产品单一、金额小、过期时间比较短,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等要素,对案涉处分决议的罚款数额依法作出吊销决议,发挥了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效能,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保证了食物安全的法令底线,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